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23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联系人:刘 岚,联系电话:025-83620633。 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 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1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体检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时,双方应该就具体事项进行商榷,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体检人数、日受检人数、检查项目、检查的时间及地点、完成期限、体检费用及支付办法。如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还需明确检查场所、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资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近年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体检机构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检查类别确定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包括基本项目、必检项目、选检项目(见附录1)。出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检查项目。 第十条 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开始前,应该将检查须知、注意事项和流程告知用人单位。检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该张贴检查须知、检查流程示意图、路标指示牌和诊室牌。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客观、真实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使用《职业健康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 第十二条 检查表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般项目、职业史、既往史、家族史、职业病史、月经史、妊娠生育史、个人史、症状、体征、化验检查项目及结果、功能及特殊检查项目和结果、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其中,一般项目、职业史、职业病史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余项目由体检机构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必须由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主检医师签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和原已确诊为职业病的,必须签写具体处理意见。 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应该经过职业相关项目复查后确定,并在处理意见中载明复查项目;其他疾病或异常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肿瘤或其他严重异常的,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接到复查通知后原则上应该在一周内安排劳动者进行相关项目的复查。 第十五条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该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