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自然灾害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颁布机构:铁道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铁道部发布,铁体法(92)97号)
各铁路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通号总公司:
1991年7月15日,国务院以第8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要求,在铁道部1986年颁布的《铁路防洪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条例》、《铁路法》等有关条文,制定了《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工务〔1986〕495号文颁布的《铁路防洪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工业、院校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 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第六条 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七条 铁路运营部门要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附录一),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既有铁路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第十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 防洪组织
第十一条 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安监、计划、财务、劳资、物资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防洪指挥部、其成员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组成,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工程处、大修处及有关段(队)组成防洪抢险队。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各级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文件,检查防洪准备工作,组织复查重点区段和审定预抢工程项目;汛期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汛后研究善后处理,总结当年防洪工作。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对上述工作做出研究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防洪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其成员的配备应适应管理防洪日常工作的需要。有关段(队)应有专人管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