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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颁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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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  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3]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立方米,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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