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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颁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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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
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3]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立方米,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