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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海洋开发保护利用 污水排放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令: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颁布机构: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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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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