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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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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 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 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 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