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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文化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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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86年7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对象: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   第三条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   第四条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二)抢险加固工程;   (三)重点修缮;   (四)局部复原工程;   (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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