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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排污许可证规范 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颁布令:(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颁布机构: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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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1992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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