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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令:(财建[2006]237号) 颁布机构: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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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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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